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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出新路 “干”在实处 ——省委编办创新推动省以下法院编制动态调整工作

时间:2022-01-24    来源:机构编制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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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委编办印发省以下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全省市县两级法院同层级跨区域调整一批政法专项编制,标志着该省行政编制跨地区统筹使用迈出了探索性的“第一步”,为创新推动建立健全省级编制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机制做出了“湖南贡献”。

  一、观照基层单位现实,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研论证,力促调研成果转化落地。当前,随着市县两级法院机构编制上收省管,内设机构改革和法官员额制度逐步落实到位,法院系统机构职能体系正处于一个相对稳定期,对市县两级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进行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具有较高可行性。为解决部分地区法院“案多人少”,以及地区间人员编制与办案数量匹配不够平衡且逐渐加剧等问题,结合全省法院系统编制总体上尚有空余、具备一定调编操作空间等有利条件,湖南省委编办高度重视,自2019年7月起,会同湖南省高院先后深入长沙市、岳阳市、湘西自治州等市县法院开展实地调研,研究形成了相关调研报告,提出全省动态调整编制的初步设想,在中央编办2020年12月在北京举办的第一届中国机构改革论坛进行交流,获得中央编办高度肯定,并在《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杂志刊文予以推介宣传,赢得广泛关注。为切实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湖南省委编办在上述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商省高院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共同拟制了全省市县两级法院编制同层级动态调整方案,报经省委编委领导审定后,于2021年12月印发省以下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激发创新引擎驱动,坚持职能为本,科学量化指标,精准构建计算模型。职能是所有机构编制管理的本源和发端。之前中央有关文件已明确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相关参考因素,外省实践也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多重于宏观层面,对于如何具体量化职能相关因素指标,需要探索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规范标准。为此,湖南省委编办商省高院,发扬“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以市县两级法院近三年年均办案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法院编制规模和当地人口数量、经济规模、区域面积、小康分类、乡村振兴工作、诉源治理工作等统计指标因素,创新构建数字化计算模型,测算并明确每个法院的“年均工作量”。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均工作量G(标准件)= 年均办案数A(件)×工作量系数Y+诉前调解案件数T(其中,工作量系数Y=Y人口数量指数×Y经济规模指数×Y区域面积指数×Y小康分类指数×Y乡村振兴工作指数);工作量系数中的五个指数均为正向影响,前两个指数Y人口数量指数、Y经济规模指数中,人口数和GDP已经在案件数之中有所反映,所以其影响值设定较低,为1~1.05,其他指数影响值均设定为1~1.1。

  三、立足现实和长远,坚持全面统筹,践行政策导向,合理确定编制调整方法。一是严守总量控制底线,确保此次编制调整在中央编办核定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内进行,确保调出、调进编制数量总体均衡。二是按照中央关于编制资源“向一线倾斜、向基层倾斜”的要求,考虑同层级法院职责及案件类型比较接近,有较强可比性,同时为有效避免“由下至上”调整行政编制现象的发生,此次编制调整主要依据各法院年均工作量在同层级之间进行。三是创建计算公式,根据“年均工作量”测算出各法院应调整编制数,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先根据年均工作量测算出各法院需要配备的编制数,再减去其现有编制数,得出其应调整编制数量,即:某法院应调整编制数=[某法院年均工作量/同层级法院单个编制应承担年均工作量-某法院现有编制数]。原则上,年均工作量高于同层级法院年平均工作量的为调进编制单位,低于同层级法院年平均工作量的为调出编制单位。

  四、坚守稳中求进思路,做到稳定优先,重在形成机制,为编制统筹配置打好“前站”。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动态调整、优化结构”原则,统筹发展与安全,立足思想政治层面考量,确保全省法院系统人员队伍稳定。一是采取“分步走”策略,鉴于理论测算应调整编制量较大,一时难以实现,在市县两级法院先行统一按照应调整编制一定比例开展一次政法专项编制调整,并以此形成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缓解地区间编制配置不够平衡匹配、部分地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二是基于“防未然”考虑,为确保调出编制法院的人员队伍相对稳定,避免因此次编制调整造成新的超编,适当动用全省法院系统预留编制,以补充解决因此次调整造成部分法院超编的现实困难,同时明确此次编制调整后,各法院原核定内设机构数、领导职数等维持不变。三是落实“保重点”措施,在对编制调整法院进行全方位对比的基础上,尽量避免“一刀切”,针对“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省会城市长沙地区市县两级法院,以及其他市州的城区法院,予以适当倾斜和重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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