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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11-07-25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履行职责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一章 职务任免


    第一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二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长(中心主任)的,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
    (二)提任副处长(中心副主任)的,应任主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三)提任调研员的,应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提任副调研员的,应任主任科员职务4年以上。
    (五)提任主任科员的,应任副主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六)提任副主任科员的,应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备2个以上下一级职位任职工作的经历(因组织原因除外)。
    (二)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近3年年度考核在称职等次以上。
    (三)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需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培训(因组织原因除外)。
    (四)具备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程序:
    (一)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基本程序是:①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②个人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测评;⑤民主推荐;⑥组织考察;⑦党组讨论决定;⑧公示;⑨办理任职手续。
    (二)提任调研员、副调研员的基本程序是:①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②个人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民主推荐;⑤组织考察;⑥党组讨论决定;⑦公示;⑧办理任职手续。
    考试测评可以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也可以只选择笔试或面试。民主推荐包括全体在职人员大会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成员推荐三种形式,同时使用,分别量化计分。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为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
原则上可按照考试测评成绩占30%左右、大会投票推荐占30%左右、个别谈话推荐占15%左右、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占25%左右的比例计算竞争者的综合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公示的范围为全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三)提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原则上一年一次。机关党委(人事处)根据提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工作实绩等,征求处(中心)意见并经考察后,提出拟任人选,报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  推荐提任厅级职务或推荐交流到外单位担任厅级职务的,配合上级组织部门,按相关推荐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正式任职。从外单位选调进机关工作的人员,其职务重新确认。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晋升上一级职务、或转任其他职务的;
    (二)处(中心)出现分设、合并、更名,需要免去现职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五)轮岗交流人员,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后一个月内拒不到岗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要免去现任职务的。

 

第二章 轮岗交流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同职级干部的轮岗交流或调整,由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为: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也可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一条  正、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连续担任同一职位职务4年以上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连续3年以上、不满4年的,或根据工作需要的,视情况也可进行轮岗交流。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5年以上担任调研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连续3年以上、不满5年的,视情况也可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二条  轮岗交流可在机关正副处级职务岗位平级对应交流,也可在机关与符合交流条件的直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职务岗位平级对应进行。

  第十三条 轮岗交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不满相应年限的,也可个别调整,超过相应年限的,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以继续留用。在技术性、业务性较强岗位工作的,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批次交流面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处室交流面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推荐提任或推荐交流到外单位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按本规定前述职务任免的相关程序进行,经党组讨论同意后,确定推荐提任或推荐交流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轮岗交流的人员,在正式通知后,限3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 锻炼培训


    第十六条  按上级部署要求,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农村从事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选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发展潜力较大、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到省内有关县(市、区)挂职锻炼;选派干部援疆援藏援外。

  第十七条  选派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的干部,由机关党委(人事处)组织报名,提出建议人选,报党组讨论决定;选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由机关党委(人事处)组织报名,提出建议人选,经党组研究同意并公示后,报省委组织部审定;选派援疆援藏援外的干部,由机关党委(人事处)组织报名,提出建议人选,经党组讨论同意并公示后,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选派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挂职锻炼、援疆援藏援外的干部,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跟踪了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干部队伍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等。机关党委(人事处)拟定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报党组决定。

  第二十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平均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2天。机关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干部参加培训,做到每5年基本将机关干部轮训一遍。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对经组织批准,在职攻读并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可按有关规定报销部分学费。

 

第四章 录用选调


    第二十二条  机关补充主任科员职务以下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考方式进行,也可采取择优选调方式进行。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进行。
    (二)择优选调工作人员,应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年龄一般在三十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采取直接选调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
    直接选调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后确定的人员,经机关党委(人事处)考察,报党组研究同意,试用3个月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第五章 退休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正常的退休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本人申请,由机关党委(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退休时间以到龄的当月发文,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执行退休费。
    符合国家规定或相关政策的可提前退休的,由机关党委(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公务移交手续。

 

第六章 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分类管理。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正处领导职务人员实行委任制。职务任免参照本办法第一章执行。
副处领导职务人员可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职务任免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可在全办范围内或事业单位内部产生拟任人选,经机关党委(人事处)考察后,报党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编制内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办理。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公开招聘等工作。
第七章 人事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全办人事管理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党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说了算。凡属人事任免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凡属涉及与会人员本人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考察、任免、民主测评、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道正派的原则,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试试题、干部考察和党组酝酿讨论干部等相关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全体干部职工都应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守人事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全办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考入、调入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