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16-10-1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办机关各处、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处、中心)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全面科学地检验机构编制工作成效,充分发挥考核的监督与管理、激励与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各处、中心;考核对象为全办正处级领导职务及以下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处、中心考核内容主要是年度思想政治工作目标、业务工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完成情况。
思想政治工作目标:主要考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机构编制工作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行政,政治、业务学习,党支部组织生活,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内部管理等情况。
业务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业务工作目标完成的质量、效率、创新层面、社会反响及节约型机关建设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
第五条 处、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不分等次,共评选2个先进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处、中心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一)处、中心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处、中心职能配置范围内的工作受到中央编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政策性偏差或不贯彻、落实办党组、办务会和主任办公会决定的;
(四)在年度处、中心班子考察中,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不强,不团结的;
(五)依照有关法规,实行“一票否决”的;
(六)处、中心“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测评优秀票得票未达到50%以上。
第六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所具备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知识、创新能力。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模范表率作用及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感、学习、出勤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效率、贡献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一岗双责”落实完成情况。
第七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优秀。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模范遵守廉政规定,清正廉洁。
(二)称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遵守廉政规定,廉洁自律。
(三)基本称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不称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办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其中正处级领导职务优秀等次,在同职务人员中评比产生。名额由办考核办公室在第四季度下达到处、中心。
第三章 考核基本程序
第九条 年度考核是对处、中心及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领导考核、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由办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条 处、中心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总结。处、中心根据年初制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业务工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完成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写出3000字以上书面材料。
(二)民主测评。处长、中心主任在全办副处级以上干部大会上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结束后,全办副处级以上干部、办领导以无记名测评方式,分别对处、中心进行民主测评并推荐先进单位。
(三)综合评价。以百分制计算。全办处级干部民主测评的得分占70%、办领导民主测评的得分占30%,两项得分相加得出总分数,从高到低排出处、中心的得分。经办考核办公室集体研究、综合评价、提出审核意见,报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工作人员对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任务、主要工作实绩,即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认真回顾总结,写出1500字以上书面材料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正、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还需填写《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登记表》(附件2)。
(二)民主评议。工作人员就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任务、主要工作实绩,即德、能、勤、绩、廉的情况,在本处、中心会上述职(含述廉)。述职后,进行相互评议。
(三)民主测评。工作人员在本处、中心述职、民主评议后,由处、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对其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除在处、中心进行民主测评外,还需在全办副处级以上干部大会上述职述廉,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四)综合评价。处、中心根据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对正处级领导职务以下工作人员作出综合评价,经集体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办考核办公室;正处级领导职务根据全办副处级以上干部无记名民主测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办考核办公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处、中心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办考核办公室通知处长、中心主任,再由处长、中心主任分别通知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处、中心和工作人员,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处长、中心主任或工作人员本人向办考核办公室申请复核,办考核办公室应及时予以答复,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有效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后,由分管办领导在正处级领导职务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考核等次意见,处长、中心主任在正处级领导职务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考核等次意见,存入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因私出国、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或6月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援疆援藏、挂职锻炼、建整扶贫及外借、抽调人员由相关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由相关单位提供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参加本办考核。
(四)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参阅转业时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办考核,其调入前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五)外借、抽调到本办职能配置范围内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原所在处、中心考核,临时机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介绍情况。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设立省编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人事处),承办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人事处)、综合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人事的办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 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三)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调整、确定各处、中心工作人员优岗比例。
(四)审定、审核处、中心年度考核情况,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等。
(五)受理处、中心、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由办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