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布局结构 强化职能作用 省委编办务实推进全省人民法庭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22-04-12
近日,省委编办发文明确全省人民法庭优化布局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撤销19个人民法庭,新设19个人民法庭,对13个人民法庭予以更名,有效优化人民法庭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同时,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基层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趋增加,加之区域发展存在一定差异,人民法庭机构设置多年未作调整,导致原有人民法庭“人案相适”匹配度不高,人民法庭设置布局不合理等情况和问题越来越凸显,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相关司法需求。为此,省委编办坚持问题导向,会同省高院在积极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总量控制”“撤一建一”原则,坚持统筹设置机构,务实高效推进调整,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首先,聚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做到应设尽设、应调尽调。把工作量饱和度作为机构编制调整的直接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案件数量、辖区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任务等多项因素,通过撤销、合并、分设、新设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精准设置机构,促进全省人民法庭布局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其中,对业务工作量逐年递减,或与基层法院机关距离较近、便于诉讼的优势不明显的人民法庭,认真予以甄别,予以撤销;对经历过“撤乡并镇”,或涉及所在行政区划调整、基层法院或乡镇机关迁址的部分人民法庭,视情进行撤并、更名等调整,同时明确撤销人民法庭原核定的领导职数相应核销,新设人民法庭所需的人员编制由所在基层法院内部调剂解决。此次调整,撤销的人民法庭分布于常德、益阳等11个市州共17个县市区,新设的人民法庭分布于长沙、衡阳等7个市州共17个县市区,新设的人民法庭在向长沙等案件量大的地区倾斜外,偏远山区也占了一定比例,较好地实现了跨区域统筹调整平衡的预期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基层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趋增加,加之区域发展存在一定差异,人民法庭机构设置多年未作调整,导致原有人民法庭“人案相适”匹配度不高,人民法庭设置布局不合理等情况和问题越来越凸显,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相关司法需求。为此,省委编办坚持问题导向,会同省高院在积极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总量控制”“撤一建一”原则,坚持统筹设置机构,务实高效推进调整,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首先,聚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做到应设尽设、应调尽调。把工作量饱和度作为机构编制调整的直接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案件数量、辖区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任务等多项因素,通过撤销、合并、分设、新设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精准设置机构,促进全省人民法庭布局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其中,对业务工作量逐年递减,或与基层法院机关距离较近、便于诉讼的优势不明显的人民法庭,认真予以甄别,予以撤销;对经历过“撤乡并镇”,或涉及所在行政区划调整、基层法院或乡镇机关迁址的部分人民法庭,视情进行撤并、更名等调整,同时明确撤销人民法庭原核定的领导职数相应核销,新设人民法庭所需的人员编制由所在基层法院内部调剂解决。此次调整,撤销的人民法庭分布于常德、益阳等11个市州共17个县市区,新设的人民法庭分布于长沙、衡阳等7个市州共17个县市区,新设的人民法庭在向长沙等案件量大的地区倾斜外,偏远山区也占了一定比例,较好地实现了跨区域统筹调整平衡的预期目标。
其次,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有所侧重、适当倾斜。近年来,随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湘江新区的批复设立和高速发展,所涉地区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生转变,经济纠纷、知识产权、金融等专业类型案件逐年增加,亟需增设人民法庭服务保障当地经济和产业的发展。为此,省委编办坚持机构编制资源同向调整原则,保障刚需和实现统筹平衡的同时,适当向重点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倾斜。比如,适应我省自贸区建设需要,在长沙、岳阳、郴州相关基层法院新设3个自贸片区人民法庭;适应长株潭一体化发展需要,在湘江新区、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文创园、湘潭市九华经开区等开发区新设7个人民法庭。
(机构编制一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