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11-10-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派办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工作,更好地发挥出国(境)培训、考察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出国(境)培训考察和办事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业务对口、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办机关年初核定的出国(境)培训、考察经费总额内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中央编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外事侨务办下达的出国(境)培训、考察任务,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其他部门、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培训、考察,原则上不选派。
第四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工作,归口机关党委(人事处)统一管理。
相关处(中心)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出国(境)培训、考察任务函件后,应将任务函件送交机关党委(人事处)。机关党委(人事处)根据任务函件的选派要求,参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任职情况等,由所在处(中心)主要负责人提出人选名单,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的办领导审签意见,其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以省编办的名义,由处(中心)承办或组织的出国(境)培训、考察,因工作需要,本办应选派工作人员参加的,其人员报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随团工作人员出国经费在团组内统筹解决的,不得占用办机关出国培训考察经费。
第六条 国(境)外机构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的单位邀请办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报批后选派人员参加。费用由办机关承担的,原则上不予选派。
第七条 办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需经所在处(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机关党委(人事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分管人事的办领导批准,其中副处级以上人员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机关党委(人事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分管人事的办领导审签。
第八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和因私出国(境)的政审工作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正处级领导职务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的有关手续以所在处(中心)为主办理,机关党委(人事处)予以协助;厅级干部出国(境)培训、考察的有关手续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有关手续由个人办理,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考察,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受理报批。未经规定程序受理的,机关党委(人事处)不得签署意见,擅自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出国(境)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工作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考察,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
第十二条 厅级干部出国(境)培训、考察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告知机关党委(人事处),并在一个月内将培训总结或考察报告以书面形式送机关党委(人事处)及组团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任务完成后,应随即向机关党委(人事处)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机关党委(人事处)提交培训、考察报告。机关党委(人事处)应视其培训、考察的情况,综合后向分管办领导报告,其中:处(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出国(境)培训、考察团组的报告,机关党委(人事处)可送办主要负责人审阅。
培训、考察后取得的相关证书,机关党委(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送交或归入本人档案。厅级干部出国(境)培训、考察后,应向办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办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