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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机构编制网  时间:2016-1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办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我办选定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经我办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我办工作。我办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办机关各处(中心)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岗位聘用计划管理。岗位聘用计划由机关党委(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处、中心)协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报办党组审定。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派遣员工可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由我办选定合适人选,推荐给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后派遣至我办;二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我办提出的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招聘员工,经我办认可后聘为其员工并派遣至我办。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岗位聘用计划主要用于汽车驾驶员、打字员等工勤岗位。个别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计划从严掌握。涉密和重要业务部门及岗位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具备聘用岗位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劳动技能。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还应同时具备其它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处(中心),根据岗位聘用计划,商机关党委(人事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办党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派遣至我办工作。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我办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员工需填写《湖南省编办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临时聘用人员在上岗前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处、中心)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我办工作期间,须遵守我办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我办,参加我办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办可通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务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办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办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机构编制部门形象的;
     (五)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办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办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五章 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我办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商劳务派遣机构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我办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 我办根据湖南省和长沙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医疗费用、非因公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双方正式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上岗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